十六、【则】
(一)连词。
1.表示承接关系。一般用来连接两个分句或紧缩复句中的前后两层意思,表两件事情在时间上、情理上的紧密联系。译为“就”“便”,或译为“原来是”“已经是”。例如:
①项王曰:“壮士!赐之卮酒。”则与斗卮酒。(《鸿门宴》)
②故木受绳则直,金就砺则利。(《劝学》)
③徐而察之,则山下皆石穴罅。(《石钟山记》)
④临视,则虫集冠上(《促织》)
2.表示条件、假设关系。有的用在前一个分句,引出假设情况,译为“假使”“如果”;有的用在后一个分句,表假设或推断的结果,译为“要是……就”“那么”“就”“便”。
①入则无法家拂士,出则无敌国外患者,国恒亡。(《生于忧患,死于安乐》)
②向吾不为斯役,则久已病矣。(《捕蛇者说》)
3.表示并列关系。这种用法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“则”连用,每个“则”字都用在意思相对、结构相似的一个分句里,表示两个分句之间(不是两个词)是并列关系。可译为“就”,或不译。
①位卑则足羞,官盛则近谀。(《师说》)
②入则孝,出则弟(悌)。(《论语·学而》)
③小则获邑,大则得城。(《六国论》)
4.表示转折、让步关系。表示转折时,用在后一分句,译为“可是”“却”;表示让步时,用在前一分句,译为“虽然”“倒是”。
①于其身也,则耻师焉,惑矣。(《师说》)
②手裁举,则又超忽而跃(《促织》)
③其室则迩,其人甚远。(《诗经》)
5.表示选择关系。常和“非”“不”呼应着用,译为“就是”“不是……就是”。
①非死则徙尔(《捕蛇者说》)
②非其身之所种则不食(《勾践灭吴》)
(二)副词。
1.用在判断句中,起强调和确认作用,可译作“是”、“就是”。例如:
①此则岳阳楼之大观也。(《岳阳楼记》)
2.表对已然或发现的强调。可译为“已经”“原来”“原来已经”。
①及诸河,则在舟中矣。(《肴之战)
(三)名词。
1.指分项或自成段落的文字的条数。
①《论语》六则。
2.准则,法则。
①以身作则。
(四)动词。效法。
①遵后稷、公刘之业,则古公、公季之法。(《史记》)
(五)通假。同“辄”,总是,常常。
①居则曰:“不吾知也!”(《子路、冉有、公西华侍坐》))
【则是】只当是。
①与窦娥烧一陌儿,则是看你死的孩儿面上。(《窦娥冤》)
【则则】赞叹的声音。
①连呼则则。